犯罪既遂新论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犯罪学,
作者: 王志祥著
出 版 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1字数: 302000版次: 1页数: 414印刷时间: 2010-6-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03110056包装: 平装
内容简介本书对于犯罪既遂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讨,在体系结构上共分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就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围、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以及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设置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进展到法定完成状态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存在于一切罪过形式的犯罪之中;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形态之一;犯罪既遂的判断不能脱离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予以设定。
第二章就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讨论。通过对刑法理论中三种争议观点的述评,提倡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齐备说。
第三章、第四章就基本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讨论。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根据既遂的犯罪构成中是否包括结果要素,可以将基本犯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再进行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划分;对于实害犯应界定成以特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这里的“构成要件要素”,既包括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素,也包括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要素,还包括区分基本罪与重罪的要素;危险犯与其相对应的实害犯之间是一种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数额犯、情节犯、目的犯是根据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类型的不同对基本犯的既遂形态所作的另一层次的划分;数额犯、情节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目的犯的既遂与特定目的的实现没有关系。
第五章就派生犯的既遂形态进行了探讨。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派生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容加重犯均可能存在未遂形态;加重犯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基本犯的构成要件的齐备+加重因素的具备。
作者简介王志祥,男。1971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1993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自2004年10月至2006年IOA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在河北大学任教10余年。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暨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在《法学家》、《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刑法论丛》、《刑法评论》、《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各类著作2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
目录导语
第一章犯罪既遂概述
第一节犯罪既遂的概念与存在范围
第二节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节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设置模式
第二章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关于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争议观点概览
第二节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的批判
第三节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辨正与改造
第三章基本犯的既遂形态之一
第一节既遂形态类型的划分方法
第二节基本犯既遂形态的基本类型
第四章基本犯的既遂形态之二
第一节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与基本犯的既遂
第二节数额犯
第三节情节犯
第四节目的犯
第五章派生犯的既遂形态
第一节派生犯的既遂形态概说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数额加重犯
第四节情节加重犯
第五节包容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