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高职高专法学教材系列)
分类: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周京英
基本信息·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页码:357 页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
·ISBN:9787811353020
·条形码:9787811353020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高职高专法学教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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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法学分论》突出表现为“三个统一”:第一,吸收了截止2006年10月我国最新的刑事立法内容、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成熟的刑法理论,同时又涵盖了刑法学所有重要原理和当前适用的全部罪名,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时代性、稳定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第二,论述以简洁为基调,突出刑法理论通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同时又对重要概念、重点罪名进行了系统概说与对比阐述,疑难之处辅之以简短案例,较好地体现了教材论述的简要性、透彻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第三,结构完整,排列规范。每章均前有学习要求,后有要点小结,注重内容与法律条文的对应衔接,较好地体现了教材结构的独立性、规范性与配套性的统一。本教材不仅适合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而且对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自考者以及其他法学爱好者均具参考价值。
编辑推荐《刑法学分论》:高职高专法学教材系列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本章重点论述的罪名
第三节 本章涉及的其他罪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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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刑法学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一门重要主干课程。为了适应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组织了刑法学专业的部分骨干教师编写了本套高职高专类刑法学教材。
本教材突出表现为“三个统一”:第一,吸收了截止2006年10月我国最新的刑事立法内容、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成熟的刑法理论,同时又涵盖了刑法学所有重要原理和当前适用的全部罪名,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时代性、稳定性与完整性的统一;第二,论述以简洁为基调,突出刑法理论通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同时又对重要概念、重点罪名进行了系统概说与对比阐述,疑难之处辅之以简短案例,较好地体现了教材论述的简要性、透彻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第三,结构完整,排列规范。每章均前有学习要求,后有要点小结,注重内容与法律条文的对应衔接,较好地体现了教材结构的独立性、规范性与配套性的统一。本套教材不仅适合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而且对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自考者以及其他法学爱好者均具参考价值。
这套教材分《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两册。《刑法学分论》由主编、副主编共同讨论审改,最后由主编定稿。该书编写分工如下(以编写章节为序):
陈鸿:第一章,第三章;
罗平娥:第二章,第八章;
周京英冯骏:第四章;
刘树桥:第五章,第六章;
邓岩张雪琳周颜:第七章;
吴日新: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阅和借鉴了有关专家学者和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与文献资料,得到了有关部门和同行的大力帮助与配合。
文摘一、罪状
(一)罪状的概念及其特征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内容的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从字面形式上看,所谓罪,即罪刑及其特征;所谓状,就是描述。从内在属性及其联系看,罪状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罪状存在于包含罪刑内容的特定分则条文之中
罪状既不存在于总则条文,也不存在于一般分则条文,它仅仅存在于描述具体罪刑关系的分则条文之中。在这些分则条文中,罪状与法定刑构成其基本内容。例如,我国《刑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文的前半部分即“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是对背叛国家罪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描述,即罪状;而条文的后半部分即“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是对前述行为的处罚亦即法定刑。二者共同构成这一描述罪刑关系的分则条文。
2.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起决定作用的要件特征的描述
刑法典的文字都是十分精练的。罪状虽然是对具体犯罪各种状况的描述,但仅限于对犯罪构成起决定性作用的状况及其特征的描述。因此,要准确掌握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将罪状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作综合性的分析研究。例如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这个罪状只描述了行为人犯罪的主观特征(故意)以及客观方面特征(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成立故意伤害罪,能够处以相关法定刑,还必须结合刑法总则规定,考察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客体方面的特征。前述四大要件特征只要有一个不符合,那么该条文的罪状描述及其处罚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