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驴友遇难事件之后--户外事故谁之过?
上文说到,在近年来,户外事故发生越来越多,这些是谁的责任?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南宁驴友遇难事件,只是近年来众多户外事故中其中的一起。如果不是由于死者双亲举起维权的旗帜,相信一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引人注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户外运动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再次提醒了我们更加关注户外运动的安全问题。
翻开近年来国内户外运动的历史记录,发现媒体曾报到过的户外事故,不完全统计就已经超过40起。这些事故,除了给当事人及家属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之外,可能大部分都已经渐渐被遗忘。不错,人最重要的本领之一就是忘记一些不开心的事,这样才会让我们活得更开心,这本身不是错的。可是,当一次次悲剧现于我们的眼前,当有一天,发生悲剧的主角是我们的亲人、朋友甚至就是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是否还能忘记,继而继续开心呢?对于悲剧的主角或是其亲人,这种伤痛是一辈子的,没有什么可以补救。
可能有人会说,有很多事故都是客观因素造成的,是偶然的。可是,我们仔细翻看着这些事故的记录,每次总能发现一些人为的主观因素,而这种主观因素,正是造成事故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如果客观因素我们无力左右,那么,我们是否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怎么样去控制主观因素,以尽量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其实户外运动的安全问题,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据不完全统计,近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就针对户外运动的安全,先后作过不下10次报道。警钟长鸣,但却还是挡不住户外事故一次又一次地发生,为什么?因为,我们大部分人尚不知警钟为谁而鸣!借用海明威的名篇:警钟是为你我而鸣的,为我们每个人而鸣的!警钟,应该在我们心中长鸣!
一起户外事故的发生,绝对不会是仅仅某一个人的错。如果是领队没有相关资质、经验不足,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我们选择了跟这样一位领队去冒险?我们是否也应该为我们的无知负责?如果是其中一位队员一意孤行冒险行动从而遇难,那么是什么原因我们的领队及其他队员没有阻止他或是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我们是否也应该为我们的失察负责?如果是天灾遇到山洪或雪崩,那么又是什么原因我们没有预测天气而冒然出发?我们是否也应该为我们的大意负责?
从大处说,如果总有一些不合格的俱乐部或个人在组织户外运动,当事人固然责任重大,但作为监管的机构,是什么原因放任他们不管直到出事之后再给他们一个非法经营的罪名?甚至在出事之后,再想去查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来界定当事人责任时,才发现原来根本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户外运动在中国发展已不下十年的时间,尤其是近年来发展更是迅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诺大的一个国家,居然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善不了一项并不复杂的法律或是法规,国家的相关部门是否也应该为此负一定的责任呢?没有法律的约束,也就难怪会有那么多没有资质的俱乐部或是领队明目张胆地一次又一次地组织一些“AA制活动”了。
往小处说,作为公众交流的平台的论坛,是什么原因让管理员或版主允许那些没有资质的“领队”堂而皇之地发起活动?有很多论坛都有规定,论坛里只支持完全AA制的活动,却从没有一个论坛提及领队要有资质才允许发起活动。很显然,论坛关注活动组织者是否有盈利,甚于关注组织者是否能保障活动安全。这岂不是本末倒置了!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结果,论坛上只要是个活动,就称是AA制的。这其中,或许真的偶尔会有完全非盈利的活动,但细细研究起来,大部分活动组织者都或多或少地有些盈利。有的领队是本来组织AA制活动的,但几次下来发现太累了,自己还要贴上通讯费,所以开始逐渐实现盈利,而人的胃口总是越来越大的,后来盈利幅度就会逐步提升;而有的干脆本来就是抱着盈利的目的组织活动的俱乐部或领队,他们也在论坛里大肆组织AA制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论坛有只支持AA制活动的规定,让一些俱乐部或领队抱着AA制活动的借口,又有“免责条款”,以为即使出了事自己的责任也不大,从而放松安全意识,造成了其中一些安全事故。
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那些组织活动的俱乐部或领队盈利,事实上,我在前篇文章中已经说过,我认为组织者适当盈利是值得支持的,而且,事实上,他们现在的收益普遍都低于他们实际的付出。但我同时主张,组织者毫无疑义地应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户外活动的安全,并且在万一发生事故之后,能有人承担责任,给予受害人或其家人一些赔偿。
各位朋友看到这里,肯定会认为我自相矛盾,在上一篇中还极力为领队辩护并说他们的收获比实际付出的偏低,不应承担赔偿的风险,而现在又说认为组织者要确保活动安全且万一发生事故,要有人作出赔偿。其实,这种矛盾,恰恰是目前国内的户外运动发展现状使然,因为它正处在一个很不协调、很不健康的状态。其实细细分析起来,这两种说法有统一的地方,并不矛盾。欲知如何,请查阅下文《中国户外运动走向何方》。
无忌于20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