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审理中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原告)向单位(被告)追讨2006年5月至2010年5月每个星期六的加班费(该单位星期六是上班的,在当地几乎人人都知道,要办什么事,星期六去单位都可以办事)。原告提供了
在学校上班,星期六一直都是不休息的,在编人员有加班费,但临时工没有,现在准备到劳动仲裁追讨五年至今的加班费,我自己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自己星期六加过班.但单位领工资时,都是一个表上面写着名字,钱,签字,
单位每个月只安排我们休息2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现在我们想申请仲裁主张休息日的加班费,可是我们单位平时也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也没有加班的记录什么的,去申请仲裁时,那些休息日加班了怎么举证?是应该单位举
请问星期六加班工资算是工资吗?单位大概有两年不发星期六加班费给我们了,我想以单位拖欠工资(星期六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不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星期六是加过班的,而且单位没
我向单位追讨近四年的星期六加班费,法官让我把每个星期六的加班证据都拿出来,这样合理吗? 我向单位追讨近四年的星期六加班费,法官让我把每个星期六的加班证据都拿出来,这样合理吗?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句话的后半部分应该如何理解。我的理解是,如果患者举证,即将句子取反: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老人说子女没尽赡养义务,子女说尽了,这个时候赡养义务该由谁来举证啊? 双方都需要举证。 如果老人提起诉讼,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被赡养人的自然情况的证明
请问各位,对于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具体是工资总额组成中的哪一项是因该由谁来举证?是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管是谁来举证,请问应该拿什么来举证,因为单位从来不发放工资条的。 应当由单位举证,因
1、我收到了法院开庭的传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转换程序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但是没有送达证,应否有送达证? 2、我是5月31日收到这三份法律文书的,开庭日期定在6月17日,时间只有17天。
一审离婚诉讼时被告承认将夫妻共同财产20多万在一年内花用完毕,但无证据证明资金去向。一审不但不让被告举证反而说原告无法证明资金的存在。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判决下来反而将原告婚前投保并在有效期内具有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