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89年12月参加工作,在某银行做临时工,1997年5月转为正式储蓄代办员。2007年12月29日银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又被银行聘回,工作至今。在此期间,银行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企业告知我不适合再留下工作,所以不能续签劳动合同(注:企业没有提前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只是在合同期满的前几天告诉我不再续签合同。我在这家企业工作已满2年,而且公司没有任何特殊变化)
各位大状,在下有一事相求,在下与前工作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并诉至海淀劳动仲裁,结果败诉,现在又起诉到海淀法院。请各位看完后给想想办法。 我于10年7月到这家单位上班,面试时答应试用期后,工资200
请问各位,对于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具体是工资总额组成中的哪一项是因该由谁来举证?是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管是谁来举证,请问应该拿什么来举证,因为单位从来不发放工资条的。 应当由单位举证,因
劳动争议案中员工没有两年前的工资单但在银行打印了一份工资清单,工资中包含了基本工资、加班费、出勤奖、奖金,现在问题是无法确定其中各项的具体数额而争议的问题就是单位未依法计算加班费。请问各位老师在司法实
起诉到法院,是劳务派遣关系,两被告分别是《劳动合同法》里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法律规定他们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因为对法律认知上的问题,劳动者在诉讼请求里没有一是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的关于减少工资发放的争议,劳动者提出单位无故减少劳动报酬且以银行对账单显示,第一个月的工资明显高于以后的,但是单位因为人为无需举证所有在法院庭审中连提都没有提到,请问这种情况下,法庭会否
工资由银行代发,计时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900元、津贴100元、奖金120元、全勤奖50元、加班工资(以当月加班小时计算)。因发生争议没保留工资单和考勤记录只有银行记录某月工资2200元,一般每晚加班
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程序?谢谢各位的好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
我的劳动争议案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我1月18日去法院查已经到执行法官手里了,可以1月20日收到了高级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对方已经提出争议了。那我的案子现在还可以强制执行吗?到高级法院要什么时候知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