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公司產生勞動爭議,並於勞動仲裁結束,企業方於今年9月28日領取仲裁結果,我於10月10日領取仲裁結果。當我於10月20日提交不服起訴狀時,問法院有沒有企業方的上訴狀或證據需要我拿時,法院說沒有,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中专四年制,规定最后一年实习,并与单位签订就业实习协议书,到今年6月底为止,我已经在这个单位实习了近8个月,2010年10月开始实习的,最近得知,中专学历应届生进入我们单位,签
我是原告,2010年10月法院一审就下来了,被告和原告都收到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要上诉,所以要二审,我们也等着赶快二审,但是当地法院一直拖着不往上面一级的法院递交材料,本人也不知为什么?现在已经是
我朋友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判主责,主责方无受伤,对方受伤(腿骨折打钢板)住院,费用2万,现已有半年,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达成一致,对方起诉我朋友,我朋友昨天接到了法院的电话通知这几天去法院拿材料应诉
劳动争议案件,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将材料移送中院审查,中院是由原审法官审查的,现在中院给我寄来了《释明函》,说我上诉时证据不足(这是胡说八道),所以上诉请求未获支持,特止释明。这是什么意思???
我于2008年9月胜诉一场经济纠纷案件,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账户等信息,并且执行人所开的工厂运作正常,但法院至今1年半只清回案件金额的10%。 我三番五次向法院询问执行情
债权人气愤,虽然自己不到一万的债权,但按<<破产法>>来说,符合规定,且自己:10月19日已到基层法院和中院投诉过一次,但到了11月16日快一个月了还没有消息,于是债权人向基层
我的股权被公司法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母公司。终审判决:恢复我的股权。但公司拒不执行,我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要求我提供被执行人的地址等信息。但我只能从工商局处查到注册地址,法官
这娘俩都和我走的很近,尤其是孩子。起先是因为孩子和母亲打了起来,母亲一走了之,孩子气不过,几经波折闹上法院:那孩子小时候父母离异,因为管的严,父亲长年做生意几乎不回家,由奶奶养大,父亲每次回家都是因为
法律上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产生纠纷需要仲裁前置再去法院起诉吗?如果劳务关系中发生用人单位不发工资,那这个起诉期是两年的话,是从不发开始算,还是在劳务关系存在内,从劳动者提出开始起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