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则裁定再审,请问有过经验的专业人士,现实中法院一般都是审查多久? 2、一、二审判决有很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是否要把
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原单位,从事计算机类的工作,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交社保。原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要求我离职,我当时就向原单位要求支付没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我才能同意离职的要求。原
请问劳动争议案件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单位不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的话怎么收费啊?劳动案件的起诉费用整个案子才10元钱,而且最后是判定由单位支付诉讼费!但单位对生效的判决书不执行,如果劳动者申请法院执行的话如
我是一家国企的职工。十多年前由原来的干部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按照国家退休的相关规定,我完全符合关于“工人岗位满五年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在上报省里后未被批准。理由是“我的档案里没有工作调整的记载”。
想教各位大俠,在勞動爭議中如何勞動爭議中如何申請先行賠付?需要提供什麼資料和證明? 你说的先予赔付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做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
我的劳动争议案已过二审,二审也作了终审判决。由于被告是当地的龙头企业,一、二审且判决书中有很多的瑕疵而偏袒被告。且故意在判决书中载有“没有经过申请仲裁的请求不在受理范围”。鉴于此,我当前的想法如下:
7月16日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收到再审材料后于8月4日决定同意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昨日我给承办法官打电话问我申请再审的案子何时出判决。 再审法官回答我说:法院不是作出判决,法院经过研究后会给
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说明只要员工不出勤,且没有得到单位的批准,就视为无故旷工,但单位没有说无故旷工多少日属于重大违纪,请问如果单位以员工无故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首先,单位的规章制
对单位发放的款项究竟是什么有争议,单位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究竟是什么,只能证明他确实发了这个款项,而劳动者也在法庭上说,单位有按照劳动者签名的款项究竟是什么的证明(按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
请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单位发放的款项究竟是什么的举证责任在谁?(是不是单位应该提供按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存资料来提供?)因为依照这个规定,应该可以推出单位有这个证据。但事实上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