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1月底进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2008年11月到2010年11月)。包含试用期两个月,但事实是,我在5个月后才给我转正,劳动合同中注明岗位是仓库主管,但是我一直按事实及名义上的
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说明只要员工不出勤,且没有得到单位的批准,就视为无故旷工,但单位没有说无故旷工多少日属于重大违纪,请问如果单位以员工无故旷工3天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首先,单位的规章制
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与否的举证受《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吗?还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是否也同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呢?本人觉得劳动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请问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说无故旷工就属于重大违纪?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不能把无故旷工一律认定是“重大违纪”。首先,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把无故旷工认定是“重大违纪”;其次,是否违纪要考量以下因
如果上诉的时候诉讼请求没有变,而是把金额改了(改小了,不是改大)这样会造成说二审法官认为这个是新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原来的吗? 上诉的时候诉讼请求没有变,而是把金额改了(改小了,不是改大)这
请问各位,对于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具体是工资总额组成中的哪一项是因该由谁来举证?是单位还是劳动者?不管是谁来举证,请问应该拿什么来举证,因为单位从来不发放工资条的。 应当由单位举证,因
请问本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完毕且代理词都已经交上去了,但后来改用了普通程序,需要再次开庭,请问我可以向法官要回代理词吗? 当然可以了。 ··本来适用简易程
民事诉讼送劳动争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高低的问题?何为争议金额不高?50万以下?或者其他的 没有任何的影响。 看不明白你的意思,请讲清楚一点!
起诉到法院,是劳务派遣关系,两被告分别是《劳动合同法》里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法律规定他们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因为对法律认知上的问题,劳动者在诉讼请求里没有一是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
1、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则裁定再审,请问有过经验的专业人士,现实中法院一般都是审查多久? 2、一、二审判决有很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是否要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