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了房屋赠与协议书具有法律性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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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婆婆将一套房子作为儿子结婚的新房,后儿子与媳妇居住在这所房子里,没有和公婆同住,房子产权属于婆婆所有,后因为儿子和媳妇的关系比较紧张,媳妇要求婆婆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们,可婆婆不同意,只同意签署一份房屋赠与协议,请问签定的这份房屋赠与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如两夫妻离婚了,媳妇能获得赔偿吗?

房屋赠与协议只有在经过公证,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

要知道,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是要交纳税费的,如果一纸协议书就能顶房产证用谁还去交费纳税啊。所以,仅以这协议书,是不能证明媳妇对此房有产权的。

另外,这赠与显然是以结婚为赠与条件的。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婆婆是可以请求撤销该赠与的。

离婚中的赔偿,只能是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过错的,才能请求赔偿。即媳妇在离婚时只能向其丈夫请求赔偿,是不能向婆婆请求“赔偿”的。

你这个协议如果作为合同,必须要去公证啊。没有公正的合同无效哦!

婆婆的这份赠与合同里写明是赠与给谁的了吗。如果写了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则只有他儿子有得到赠与的权利,如果写的是赠与给儿子和(未来的)儿媳,则二人均有权利。此其一。

其二,现房屋尚未办理过户,产权仍属婆婆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是不能对此房屋进行处分的。

其三,至于赔偿,只有在夫妻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和婆婆无关。

就此案来说,媳妇无权要求婆婆在夫妻二人离婚前或离婚时过户该房屋,更无权请求婆婆因不过户而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因为除了特殊情况比如捐赠的赈灾款或已经公证过的特殊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

只要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赠与协议即为有效,进行公证并不是房屋赠与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建议公证,离婚后如果对方没有过错,不能要求赔偿。

房屋赠与协议只有在经过公证,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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