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征缴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请问:如果单位第2个月仍然不缴呢?是否继续递增10%?还是一年当中只递增一次?
下第2个月的上月没缴,则没有上月缴费数额,那就是该规定的下半句——“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请问:如果单位第2个月仍然不缴呢?是否继续递增10%?还是一年当中只递增一次?
下第2个月的上月没缴,则没有上月缴费数额,那就是该规定的下半句——“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