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婚姻,她能得到财产吗?
我有一个朋友刘某(女31岁),一年多之前经朋友介绍认识张某(男40岁),两人开始恋爱,恋爱期间经常争吵,多次因琐事发生不睦,每次事后张某总是承认错误,道歉,但没过几天又吵,期间刘曾想彻底与其分手,可经张某苦劝又心软了.后来张某曾写过一份保证书,内容是如果自己再犯错误与刘发生矛盾自己"净身出户",可第二天就与刘吵架,而且还打了刘,双方关系一度僵化,刘考虑到二人结婚消息已经通知亲属,此时再说分手怕脸面过不去,所以一直到09年8月2日双方结婚.婚后双方协商把接到的礼钱如何处理,张某同意把钱交与刘管理,可过不到3天就要求把钱全部交给张保管,甚至还在刘某的娘家争吵起来,张提出说:"是不是过够了,过够就离."现在刘某也想离婚,可是对于他们双方财产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张某哥哥是某地方副局长,借张与刘结婚接了不少钱,而张与刘一共接不到2万元,现在双方还没有买房子,张某哥哥曾答应说给他们30万准备买房子,可到现在刘某既没看到钱也没看到房子,如果这样就离婚了,刘某会得到什么呢?还有那份保证书张某按过手印会生效吗?<说的比较罗嗦谢谢哪为高人给予指点>
双方还没有买房子,应该是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有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则是一人一半。
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或是这彩礼给男方造成了经济困难的,可以退还,一般情况下,已经结婚并有共同生活的不予退还,即归女方。
至于婚礼期间收的馈赠,原则上应该是各归各方。如果有无法无天分清的,则协商决,或平均分配。
那份保证书是无效的。因为那是婚前同居期间的事儿,最高法院有规定,同居关系是不能按婚姻关系受理的。
另外,即便这保证书是婚后的,也是与《婚姻法》不符的,法院不能支持。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是指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是个人财产,并且只有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能是少分或不分财产。而由于过错原因的应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所以,这保证书因与法不符而无效的。请看《婚姻法》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