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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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姓男子因伤人致死在异地被检察抓捕两天后回户口所在地,但当地民警不承认简已被抓,又说他在异地抓的不知道。但异地警察清楚表明简是由户口所在地的警察和异地警察一起抓的。被捕的当天就离开了异地。八天无任何消息,但根据人民警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八十条;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警察局这样做有没有违规操作,简的家人能与简见面吗,如果见面又要什么样的步骤呢

你说的这一情形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要注意是“逮捕”后,不是“拘留”后。逮捕是由检察院批准的,逮捕后才是由检察院通负责通知。

公安局(不是“警察局”)有拘留权,但没有批捕权,应该是由公安局拘留后向检察院请求批捕,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7天。

除律师外,其他人是不许见面的,请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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