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95年在深圳某厂入职,2001公司才给我买养老保险。如果现在要求公司将开始那几年的保险补上,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之前本人也不清楚这方面的政策。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修正)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此,虽然你95年在深圳某厂入职,而直到2001公司才给你买养老保险。但由于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至今也已发布了四年之久,显然已经超过了条例规定的两年仲裁时效,已不能在要求公司将欠缴部分给予补缴。
建议尝试着跟公司谈谈,能补缴属于意外收获,不给补缴也符合相关规定。
1、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
2、如你之前公司从未为你交纳社会保险,建议你可先保留好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牌,劳动合同等,在向公司主张要求为你办理保险,在主张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你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其应当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因为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