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我于2002年5月给对方打了一张欠条,并表明所欠货款于年底还清,期间我陆续还了部分,最后一笔是2008年6月,对方于2010年5月将我起诉要求还余款。请为我应不应该偿还?如果我对当时所写金额有质疑该怎么办?法院会支持他的起诉吗?会不会在我不还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虽然你给对方写下的欠条是在2002年5月,但由于期间陆续还款,且最后一笔还款是在2008年6月,形成了诉讼时效中断,对方于2010年5月起诉要你偿还余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你对当时所写金额有异议是你的权利,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必须向法院提供关于真实欠款数额的证据。否则,法院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而一旦在判决胜诉后你不按时履行偿还义务,对方肯定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你的欠条已经载明了所欠货款,应当如实足额积极还款,如果货款金额有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你所欠的货款与欠条上的数额一致,法院会支持对方,你不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会申请强制执行你,到时你会很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