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干部遗孀的待遇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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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1949年元月参加革命,曾参加过抗美援朝,后响应党的号召来到新疆,于82年4月在新疆离休,02年去世.

我本人63年响应号召从上海来到新疆,因丈夫的身体实在没法在那里生活(患有气管炎\肺气肿\心脏病),于85年,舍下了22年的工龄,来到浙江,现在我年岁已高,身体很差,没有退休,生活很困难.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我这样的情况,可否办退休(22年虽然当时是离职的,但也是事实工龄),医保可否挂靠我丈夫.

如果你还是在职人员你可以办理退休手续,22年工令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你从85年来到浙江后一直没有工作或中断工作,你就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只能领取遗属补助。因为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必须缴纳社保基金,这不同于救助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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