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投标中心,不按规则来办事,向相关部门反映,收不到效果,怎么办
本人是负责中山市新中医院(一区)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投标工作的经办人员,现依法向贵信访反映:这次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现依法向贵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情况。
一、这次招标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所有投标单位不能一视同仁,存在严重的歧视、限制和排斥行为。
我单位在企业资质方面: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六个壹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全国500强施工企业之一。
我单位在企业诚信方面:是一个讲诚信企业,被评为全国五一劳动奖先进班组集体、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全国建筑业诚信企业、全国重质量守诚信讲信誉百家优秀建筑企业、广东省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广东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广东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单位,从不拖欠工人工次及不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过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在报名前按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持有并提交了房屋建筑装修证明文件原件,符合招标规定的一切条件。
但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相关人员却暗箱操作,导致资格预审结果不公平、不公正,并且对我单位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未做合理说明。
我单位是本次投标信誉最好的企业之一,没有任何不良的记录,却没有通过预审。而存在严重不良记录有的甚至还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几家单位却堂而皇之地通过资格预审。
本工程招标人在各潜在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入围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厚此薄彼,实行歧视待遇!实在有违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
二、该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通过的八家单位,有六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实在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有违行为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有着不良记录的单位,在招、投标中是受到严格审查,甚至被取消资格的,但该工程投标资格预审通过的八家单位有六家都存在“施工现场质量及安全管理、工资支付、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到位、工程进度及履约情况等各项行为”的严重不良记录: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于2008年承建深圳市宝安区戒毒所工程时,因管理等原因,被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以“深宝建[2009]29号”通报批评,并被处以“2008年12月25日前不得在潮州市参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严厉的行政处罚;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市的“月湖馨苑”工程中,因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现场配备人员不齐全被大庆市建设局办公室以“第5期2008年7月31日(期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上半年,因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并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90天的处罚,并规定该企业在暂扣期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同时,暂扣事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严厉的行政处罚;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在承建沈阳市和平区“温州城”工程过程中,因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为由季节停工,又于2008年3月复工未支付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170万元而被处理,在承建江苏省沐阳县巴黎新城小区12#-16#、28#、31#楼工程时,因未建立“五牌一图”等规章制度,现场管理混乱,于2008年被给予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记录,并被沭阳县建设局作为“违规企业”而被严肃处理;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2007年第一季度的“全面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被列为“对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多人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文明施工较差”的施工企业的黑名单,并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对相关项目经理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工程招标预审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对部分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而入围单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有围标的嫌疑,某些单位与招标人并有串通投票的嫌疑!我向中山市招标办各相关部门书面反映了以上情况,没有得到合理答复。鉴此,请求贵信访办依法查处,并监督招标人重新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向你提供《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吧。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