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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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锁骨外三分之一处骨折,钢板固定,医生说要一年多才能取钢板.现肩关节活动受限较重,想申请评残.

请问:

一,是否一定要等取钢板后才算治疗终结?

二,未取钢板前(现已半年)可否先进行评残?

三,可否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直接向其它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一、医疗终结是指针对伤情的医疗活动全部结束,伤者已痊愈出院,且不需再做药物(含手术)治疗。从你的情况看,严格地讲,钢板取出后方为医疗终结,但经X光片显示,钢板固定效果及骨头长效较好,一般可以认定医疗终结(因为体内钢板由于病情或者伤者本身原因有时也有不取出的)。但在认定赔偿金额时,日后手术取钢板等相关费用必须计算在内。

二、如果双方对医院伤情诊断无异议,且人已出院,无医学上的不良反映,象你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申请评残。

三、伤残评定,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部门及人员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伤残者的利益,防止个别人弄虚作假。在整个评残过程中我国目前实行分地区分级评残的办法,对评残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评,直至国家级。

你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评残活动,但伤残等级不可以跨地区评定。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伤残评定标准是公开透明的,伤者本人也可以在网上查阅相关目录,不论哪个机构都不敢高残低定。

现在的作假主要是低残高定。

另注:楼下所讲的诉讼期限问题是对评残政策本身不了解造成的,幸勿受到误导。

伤残赔偿问题必须在医疗终以后才能进行协商;较重的伤情,一般要在评残完毕后进行,因为评残结果是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当然较轻的伤情,可以提前协商赔偿问题,因为有的轻伤者自己就不去评残)。

所谓诉讼期限,起始日期是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报告书送达之日算起,而绝非受伤之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有的重伤者住院治疗就达一两年。如果按楼下的观点,这些受伤害者岂不是无权追究施害者的责任了?他的说法,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

一,是否一定要等取钢板后才算治疗终结?

:千万不要等到取钢板后,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类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事故发生时计算,如果等到取钢板后,超过一年了,法院就不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了!

正确的方法是在出院后就做伤残鉴定,然后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而取钢板的费用可以在伤残鉴定中由法医评估出费用数额的与上述各项费用同时请求赔偿;不能评估出数额的,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赔偿,其时效从实际发生时重新计算。

二,未取钢板前(现已半年)可否先进行评残?

:这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等到取出钢板时就晚了,也就赔不上了!

三,可否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直接向其它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进行伤残鉴定,但不能“直接向其它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只能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对鉴定报告不服的,才能向所在省省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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