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19岁,读大学了,做父亲的不给孩子生活费教育费
离婚了,去年高考一年,孩子父亲闹离婚一年。为了达到满六月分居,孩子父亲搬出处租,第二次开庭是高考填志愿日子,我无心法庭,算账任由原告。说是分给女儿三分之一财产,同时又给女儿三分之一债务。还要多算去很多。还有为逼我离婚他早就不给孩子生活费了,还有他拿走那套房的按揭款,和房产证费全是我出的,离婚时,因为匆忙,什么都没有算。也算了。我们没有外债,全是内债(二十多年来欠我父母的买房款,还有他离婚前偷拿走的房产抵押款,还有是他拿走那套房的按揭款)同时白白的帐又让他混水摸鱼多算去很多。然后,他就借口给了女儿三分之一了,拒不给付女儿生活费。我欠债累累。他是校长,有法院有很多关系,我没有办法。请问,他这样做可以吗?
全力以赴打二审吧。在开庭前忽视的话,还不如付出高额律师费,让律师操心呢。
总财产的用词没有什么问题。财产本身就包括资产负债。
不应该接受那1/3财产。资产负债比很高,多拿3/1没啥意思。
19岁的人是成人了,父母已无必须的抚养义务。
开庭时你无心法庭,算账任由原告。这一点本身就是你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但放弃后就要承担放弃的不利后果,所以现在很难予以救济,只能试着去申请再审,希望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