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
在某公司的分公司发生的工伤,职工个人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以填报为分公司工伤认定程序是否会正常进行?是否会影响之后的劳动仲裁?谢谢
1、职工个人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至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的赔偿问题,分公司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分公司不能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在工伤认定申请无论填报总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并无差别,工伤认定程序应该可以正常进行。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人人格上的区分,主要是用以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谁。换言之,即使是在认定原告被告的情况下,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的身份可以分公司的名义获得,并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整个诉讼的。
综上,我认为,填报分公司并不会影响劳动冲裁。
工伤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