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哪条可以摆脱这个人?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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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做塑胶的个体商,自己基材加工,配色外包

乙:塑胶配色公司

丙:乙公司的一名职工

丁: 塑胶配色公司

因为都是个体商,相互之间的合作往来没有合同。某天甲联系丙帮忙调色,谈好价格,地点在丁公司。可是操作时,丙因操作部当,手指受伤。 甲主动承担此次医疗的费用,此次调色的费用也结清。

此后,丙找甲要误工费,此事故他休息咯大半个月。丙每天等在甲的楼下……

甲应该给他误工费吗?是丙自己操作不当,有人证。如何说服丙部不再纠缠甲。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这样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甲方作为雇主是要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中,包括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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