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权益(求助)
今年初,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写明底薪1150元(提成情况没有在合同表明出来,不过我们的提成比较少,所以最重要是底薪),但在上个月开始,公司突然提出要按一个月考核情况来确定下一个月的底薪,分1-5级别,1级1350,2级1150.3级930,4级840,5级670,,,由于我这个月受理单较少,所以我的评级是5级,所以工资条显示是670元,,我想问,这样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合同?我与其他同事都跟公司反应了问题,却没有合理交待,只是按规定办事...我打算辞职,也想问能否到劳动部门投诉我的公司?谢谢....
与单位协商解决你的工资问题,看来可能性不大了。你可以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试试,估计想解决也难。在此情况下,如果你真想走人,请不要以向单位申请辞职的形式提出,这样太便宜他们了。你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请求事项是:
一、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给付数额按照你的工龄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
法律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友情提示一点: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自2008年2月开始双倍支付你的工资。还有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你均可以一并主张你的权利。
工资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那么,公司单方对此修改就是合同违约行为了。
你如果就此提出辞职,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此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先前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你的工资待遇,此后公司擅自改变其中的内容是违法的,因为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
如果公司擅自降低你的工资待遇,你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