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罪的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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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已婚的精神病女人(有结婚证),其精神状况基本上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其父母也知道其已婚,但为了要彩礼,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中间人将该女介绍给另一男的,致使该女又与该男领取了结婚证,其父母和中间人从中收到彩礼2万多元。请问:该女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父母和中间人能构成重婚罪(间接正犯)吗?如不构成重婚罪,能构成拐卖妇女罪吗?对于该案如何解读,请专家支招。

该女不构成犯罪,其父母和中间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拐卖妇女罪应以出卖为目的,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本身无刑事责任能力,楼上说的婚姻诈骗罪刑法没有,但是应当理解为刑法266条的诈骗罪。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父母和中间人隐瞒了该女已婚的事实),使被害人(该男)产生错误认识(该女可以和该男结婚,并且事实上确实领了结婚证),并作出行为人(该女的父母和中间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收到彩礼2W元)。

我认为不是重婚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

一个已婚的精神病女人(有结婚证),其精神状况基本上没有辨别是非能力。其父母也知道其已婚,但为了要彩礼,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中间人将该女介绍给另一男的,致使该女又与该男领取了结婚证,其父母和中间人从中收到彩礼2万多元。请问:该女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父母和中间人能构成重婚罪(间接正犯)吗?如不构成重婚罪,能构成拐卖妇女罪吗?对于该案如何解读,请专家支招。

··该女没有行为能力,不付任何法律责任。

但,其父母,中间人则可以构成婚姻诈骗罪,应当定罪量刑,而不是构成拐卖妇女罪。

第一、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该女是否属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经法定程度鉴定确认。如果经鉴定确认其为精神病人,则其不负有刑事责任。

第二、《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配偶而重婚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本案中该女的父母和中间人不符合重婚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该女属于精神病人,并不存在重婚的故意,在本案中该女只是因为在其父母和中间人的安排下具有重婚行为,这种重婚行为因为当事人的精神缺陷而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并不能被认定为重婚罪。

第三、《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本案中该女的父母和中间人只“收到彩礼2万多元”,其目的只是“为了要彩礼”,应该并无出卖该女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第四、关于“婚姻诈骗罪”,我国《刑法》并无此罪名。只能说该女的父母和中间人具有利用婚姻来进行诈骗的行为。

本案中该女的父母和中间人所触犯的是我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完全符合诈骗罪,只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的认定中关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可能会存在争议。因为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作出明确数额规定,这个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收入状况来确定。本案中,2万元在当地应该不属于小数目的款项,应该符合“数额较大”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下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处罚,应该不属于本案的处罚范围,因此略去)

参考文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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