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天一色”老师请教!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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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仲裁裁决我胜诉,我要求的工资双倍赔偿想申请先予执行(已具备先予执行的2个条件;居委会出的生活困难的证明),但仲裁说:“如果前单位对仲裁不服要上诉的话则不能先予执行,因为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管理义务关系明确这条。”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我是07年9月1日进入公司的,09年5月11日离职。单位没有缴纳任何社保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能通过申诉得到哪些赔偿?谢谢!

请问,申请先予执行的流程?谢谢!

前次我的提问:您好!在原单位工作2年,单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且还是国企。请问,我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哪些赔偿?如我胜诉,原单位也肯定上诉直到不能上诉为止。为了防止原单位故意拖拉时间,向仲裁部门申请先予执行,要满足第二项具体需要哪些文件。您上次给我说的:1、先予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一)、(二)两个条件。

2、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

这个2、的一项,我不是很懂。而且我现在是无业,又如何证明呢?不胜感谢!

前次您的回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规定,你如果仅仅是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话,恐怕先予执行的请求不会被仲裁委支持。而按照你给出的不完整的条件看,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但最主要的还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可以尝试着要求先予执行,同时做好按法律规定仲裁的四十五—六十天结案,以及可能出现的一审甚至二审的的思想准备。

你可能混淆了先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两个概念,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先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不得单独起诉;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指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况。

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则是指普通的劳动仲裁。

因此,即使仲裁裁决你胜诉,极有可能会出现单位不服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届时,仲裁裁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你无法依据裁决书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假若仲裁委出具的你07年9月1日进入公司,09年5月11日离职。单位没有缴纳任何社保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09年5月11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2、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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