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破产经办法官拖延时间不给予债权人立案,且故意为难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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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请看此网址关于<<高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http://www.dgslsw.com/ArtRead.asp?articleid=1293

事实是:债权人8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法官故意为难债权人,说:先交破产费用“。

而根据最新《诉讼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实行的文件是说:清算后按破产案件的一半交纳。

并且当时就是(上月)债权人到中院反映情况说基层法院超过破产法所规定27天的法定期限不给予其出具裁定受理不受理的关于破产《裁定书》,中院信访室的接待员听了说:可以叫法官承担责任,我们这会把材料转基层的。

而今投诉快一个月了,基层法院接材料三个多月了,基层法院还是没有给债权人一个答复及任何消息。

所以,债权人这次想向基层法院信访室在次投诉,叫经办法官承担责任,因为第一次投诉时心想算啦,只要求出具《裁定书》就可,不想把事搞大,但现在看,投诉一个月了还没消息也不处理,就不客气啦,想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因为也听了中院信访的接待法官说可以叫法官承担责任。。。。。。

现在想问:一般来说真承担责任,法官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供参考:

即使基层法院主办法官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内部处分一类的,法院一般不会向债权人公布,对于您的问题解决关系不大

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申请破产,要求中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作出要求基层法院限期受理的裁定.

··可能是地方保护主义作崇德货其他微妙的某种关系干预的结果,看来,法院内部不好摆平了,可以去检察院要求法律监督,依法查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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