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的扶养义务问题
我有四姊妹,无父无母,又无任何遗产(住的是公房,且正面临公房拆迁)可支配,但有二个40多岁未婚无工作有精神病(一个重住院一个轻在家)的姐姐和一个虽结婚但生活困难的弟弟。我已出嫁,虽有一份固定工作,但家中还有双目失明的婆婆要养,而我没时间和精力,身体也不好(我和弟弟均有结核病,弟弟已复发,我已随时有复发的可能)现公房拆迁,政府只负责按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处理,请问对于还经常小病不断,自理能力较差的两个姐姐我该怎么办?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二个有精神病的姐姐的监护人应由你和你弟弟中一人担任.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另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你自身条件不是很好,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民政局等政府机关申请对你家进行照顾,给予经济上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