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不是劳动报酬?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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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说,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那加班费属于什么呢?

《仲裁法》第27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

仲裁委对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理由是: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仲裁委的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包含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理由是: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裁决是不能够接受的,建议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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