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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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2009年12月6日在北京北六环发生交通事故,人已死亡,(我方是黑龙江的车,对方是安徽的车,他们没有人员受伤),责任认定是双方同等责任,对方保险齐全,我们起诉到北京昌平区法院,到开庭之日,我们起诉对方的运输公司(是个体车挂靠的,但个体车所有的保险都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的)和司机他们都没来,这次庭没开成,法院说要登报,以后再开庭他们如果不来可以缺席判决,今年七月份重新开庭,他们还是没有来,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我们20万元,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昌平法院说因为双方都是外地的,他们不可能去安徽执行,说现在国家有规定,北京把强制执行的材料转给安徽方面,让他们去执行,我想问的就是有这个规定吗,昌平法院这样做有根据吗?是否合理,谢谢!如果有好的建议告诉我.

既然判决已经生效进入了执行阶段,此前的事儿再讨论已经没有意义了,只就执行问题说就可以了。

你这说的这种情况叫做“异地执行”昌平法院这样做是有根据的。

具体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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