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样一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说
农村的父母把自己的房子分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内容大致如下“房子如何分配的部分,然后写明以后住在大儿子家,以后由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该父母还有两个女儿)但后来,因为两个儿子造房子,所以把父母分配的房子拆了,自己重新建造了新房,前两年正好该村拆迁,大儿子家已经拆迁了,而小儿子因为动迁条件没谈拢,至今没有拆迁。而这个时候两个儿子的家庭都明确表示将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
请问这个分配房子的协议可以撤销吗?
这个房子的分配协议属于条件赠与合同还是附加条件的合同?
即使协议可撤销,那以前父母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再建是儿子出的钱,大儿子的房子也已经拆迁了,也就是说,即使可以撤销,父母也要不回原来的房子了,在可撤销该协议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的话,赔偿标准会是什么样的?
还有该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协议写于上世纪80年代,是否适用现在的法律?
还有父母原来的房子被拆重建也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事情,而大儿子动迁是2009年的事情,这个法律上又有什么说法?
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赡养协议,义务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撤销赡养协议。
儿子去世后,因赡养协议针对的只是子女,因此儿媳妇从法律上是没有义务的,只有道德义务,如果要撤销原协议,儿媳妇是要退出房屋的。而小儿子是有法定赡养义务的。
房屋赠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不产生变动的效力。
如果只谈老人的赡养问题的话,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是有明确的赡养义务的,要给予老人当地生活水平的生活费
首先,对于这个赠与合同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法》第192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第2款明确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这个肯定不是个合同, 合同是双务的, 而赡养是法定义务,不是双方可以议定的。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既然没有登记,那儿子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赔偿内容那是双方协商的,不好说。 还有法律是适用都是新法优于旧法, 且是保护弱者的,一般是适用现在的法律条文。
主要看当事人自己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意思表示(是否同意合同内容、达到同意标准),非意思表示明确或非符合当事人意志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