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辞退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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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領導故意刁難我,辭退我,理由是

末能完成上級安排的任務

處事不當; 不服從 及 對上司無禮領導故意找事,寫了三份警告

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可以得到賠償嗎

你所說的情況需要證據來證實,如果真如你所說是公司故意刁難,那麼你至多可以說公司非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而且真屬於公司违反勞動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是如你所說,繼續履行對於雙方都不是好的選擇,那麼你有權要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賠償金。

87條規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7條規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有足夠的把握,建議你找找專業律師代理,提起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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