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91年到娄底市涟源邮局上班,一直没有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2005年娄底邮局与娄底一劳务输出中心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邮局将现有员工划归劳务输出中心,2005年10月28日邮局要求我们与这劳务输出中心订立劳动合同,(在涟源邮局签订的)同一天又与我们订立上岗协议,说是新的劳动法出台,必须这样才能上班,(合同期限2005年11月1日到2007年11月1日),2005年10月31日又要求我们在邮局事先就打印好了的申请表上签字,内容如下:我XXX系涟源市邮局在岗临时工,与原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申请人XXX,2005年11月27日又要求我们与邮局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我从2002年起就一直是在邮局营业室上班,担任储蓄营业员,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关系只能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我都在邮局工作了近二十年了,一直没有中断过工作,请问这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又与劳务输出中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一直在涟源邮局上班,现在的劳动关系到底在邮局还是在这个劳务输出中心?我现在打官司打到二审了,可一审法院无视这事实,只说我在合同上签了字,不讲这合同是否合法,邮局要求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还有就是邮局是将所有的所谓临时工全部是这样处理的,现二审在2011年7月26日开庭后又久久不判
二审久久不判是因为法院也意识到一审的错误,因此在二审判决出来前你要积极找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同时最好能多找一些象你这样的临时工,进行信访,到邮局的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借助网络、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以此引导二审法院作出对你们有力的判决。
有些东西你在上面签名后就没办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