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请专家指教
朋友说,在法庭上一般要求2000元赔偿,法官一般只判1700元,所以在诉讼状上都会提出比自己想得到的赔偿稍高的赔偿额,是吗?
以下是我的赔偿要求,要是可以提高的话,提高那条,提高到多少为好?
1、医疗费用805元。
2、误工费用2人X3天=530.7元。
3、交通事故处理费用280元
4、原告三护理费用1人X3天=265.35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精神损失费用12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摩托车修理配件费65元
共计人民币3146.05元
其中误工医生只开了3天证明,医疗费、摩托车修理配件费和交通事故处理费有发票证明
在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全赔的!
1、有发票的凭发票是没什么问题的
2、起诉2000,判1700这完全是误解,赔偿要求提高一点,是因为如果你提少了,法官不能超越你的请求判决,那你就不能获得足额赔偿了。多提一点是对的,至少自己不会吃亏,但是不能太离谱,否则你要为多提的那一部分承担诉讼费
3、误工费各个省的标准不一样,如果你有工作,按你最近三年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没有,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提前去问问法官,或者自己在网上搜,现在网上都能搜到。(因为每年各省的交警总队都会发文件的,根据哪个文件就能算出误工费的标准,很多网站都帮你算好了)
法官是根据你的实际医疗费、损失,等来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官可以定量。而不是你朋友所说的那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