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出卖后问题
当事人A出卖给B,B又出卖给C,C现在实际占有使用,但A一直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A找不到B,无法诉合同无效。就选择了直接诉C,主张基于物权的原物返还,C举证两个合同,A再在质证意见中提出合同内容因违法而无效。这是一个现实中的案子,可行,我正在代理。
疑难问题是另一个案子,情况完全一样,但是A没有地证、也没有房证、而且转了非农业户口迁出了原址,申请补办政府不配合、申请信息公开政府说没有登记。A又不想告政府。也想直接告C。不同的是A手中有A卖给B,B卖给C两个合同。A同样直接告C,主张原物返还,把当年自己出卖的合同举出来,就是作为自己原来对房子拥有产权的证据。行不行?合同不为证明出卖的处分行为的证据,只是证明A当年有权处分。而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内容违法(城市人到农村买房)。
基层法院,见到的农民卖市民又反悔告无效,市民反诉的案子很多,也都会审。现在A这种情况,就是想直接告C,这样处分一下自己的诉权,行不行?
个人认为,仅用买卖合同是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产权的。因为产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此买卖仅能证明其具有处分权,即不完全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仅以买卖合同来证明产权是不可行的。
另外,我认为,仅以A现有的证据去主张的话是不可行的。
但有一种方法,即A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处置该房屋时是该村的村民即可,举证可以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加上村民的签字(最好按手印)证明,而且在该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证明A当时对该房屋具有完全产权。这样,再加上A的买卖合同,我个人认为足以以村民无权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为由宣布该买卖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