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民事诉讼,原告在诉状内将自己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受理并向第三人发了传票,是否属于程序瑕疵?什么后果?
因为第三人只能是自己主动要求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不能由原告在起诉时列入的。
根据题干,可以推断出你所说的第三人,在理论上被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你的问题,试分析之:
首先,程序完全符合诉讼法规定,瑕疵无从谈起。
关键是如何理解“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问题。实践中,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原告在诉状中列明第三人,法院依据诉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外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基于程序正义之需要,为确保案外人合法权益,通知其参加诉讼。你所提及的问题,当属第一种情形。
其次,再来看看第二个问题,通知你参加诉讼,有利有弊,利的一面,你可在诉讼中主张权益或提出抗辩,也有不利的一面,也许你会成为原诉的最终责任承担者。
建议你认真参加诉讼,积极准备,筹划抗辩理由。
此复。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里已明确规定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指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你问题中所列,程序合法。至于原告如何在起诉中列入第三人,因未见诉状,不好发表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起诉时,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入诉状是合法的,不是瑕疵。 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可以主动参加诉讼,如果不参加,法院根据情况可以直接通知参加诉讼,不参加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附于原被告的一方,故,无独立起诉的权利;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把原被告作为被告起诉,引起新的诉讼,称之为引起“予决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