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不订劳动协议的加倍赔偿
我2002年到一个私企工作,私企无正规的管条例;都是口头的承诺。我在以前的公司是业务员,到这个公司是同类工作,根本不需要培训试用期。他们说:半年内每月一千,一年后每月1500元,一年半以后随公司其他人情况一起走。
但实际上已经9年了没有兑现任何承诺。不要说随其他人的情况每年十万左右收入;就连1500元也也拿不到。而这个行业普遍行情2002年时业务员每月也最少三千。我现在的收入是全国这个行业不可想象的最低工资;我找他们谈,他们回避。我要求赔偿,但无合同依据!
请各位老师指教!!
这就是所谓的“口说无凭”啊!
1、无合同约定且未有证据证明公司“口头承诺”,对于工资水平难以主张(若现在所领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公司补足);
2、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至今日,已经演变成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双倍工资的要求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