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知识
1994年5月18日某市电讯工业局,某电子仪器厂,某市电子管厂,某市显像管玻璃厂和某市电子器件研究所决定共同设立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分别有5家股东出资,其中,某市仪表电讯局出资120万;某市电子管厂以厂房出资280万;某电子仪表厂以机器设备出资200万;某市显像玻璃厂现金出资150万元;其余以某市电子器件研究所以专利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电子原件,电子器件,家用电器,电子器材等。
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经过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后,共同委托电子管厂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经过审核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问:登记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先看2004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 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据此,分别有5家股东出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某市仪表电讯局出资120万;某市电子管厂以厂房出资280万;某电子仪表厂以机器设备出资200万;某市显像玻璃厂现金出资150万元;这些是没问题的。
但某市电子器件研究所以专利出资的其余250万,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所以登记机关经过审核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