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约定了最后履行期限,并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卖方可解除合同。买方超过这个期限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发了货物。在继续履行合同后面的义务时,卖方发现因为时间的原因货物原材料成本提高导致原来约定的价格已无利润。请问这时卖方还能以买方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
··“买方超过这个期限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发了货物”,这就是说,双方默认了原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在继续履行合同后面的义务时,卖方发现因为时间的原因货物原材料成本提高导致原来约定的价格已无利润。” 这时卖方不能以买方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因为局势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要求对方多付货款。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如果没有在合同上注明合同在什么条件下视作自动延期的条款,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不一定的。还是要看情况的。你的介绍太少了。
本人理解:
一、
如双方履约过程中没有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出现,仅仅因为货物原材料涨价,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肯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二、
物价上涨,如果不是因为政府等的行为造成,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三、
如谈不妥,可能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买方适当提高价款继续履行。
注:各地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太一致,比较自由裁量,个人理解,本案中卖方适用该原则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市场经济中,市场风险是必须考虑到的,也有类似本案的相关的案例,法院最终认为不适用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