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股合同的问题!急急急!!1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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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和另一个人,签了一份合伙协议。后来因为公司注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又重签了一份股东投资协议。我之前那份已经毁了,但他的似乎没有。请问这之前那份合伙协议还有效吗?

注备:之前那份合伙协议的公司名称不是后来我们注册成功的名称!

请问,如果他把后者毁掉,会有什么后果?

【前提】

1、感觉问题不大,但请你咨询律师

2、这里无法判断,因为没看到你的两份合同具体条款

【问题点简析】

1、两份合同先后签订,组织名称不同,那么相互之间的关联,是否在 后一份 合同文本中约定,这个最关键

2、合同是否有效,是看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款”。

3、关于毁掉的问题,是无所谓的。因为任一份合同,都是你们双方确认的,一份,就约束两人。

【结论】

关键在于后一份合同,有没有条款,本合同生效后,前一份失效(这个经验以后要记得)

如果没有,那就要扯皮,很具体和专业,必须看合同文本和了解你们合作情况,所以请咨询公司律师为上。

根据合同法,签订的合同至少2份,法律效力等同,他的丢了也没关系。先后签订的相同的合作意向的合同,以日期靠后的合同为效。

所以没什么好担心的。后面的合同为执行合同,有效的。

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有公司的性质。

你们现在的性质是有限公司,是股东参股的投资形式,而非合伙形式。

因此,对应的合同,是股东投资协议,这在工商局是留有你们的规范的合同文本。你们在工商局留下的所有申报材料都与营业执照是一致的。

又因此,先前的一份合同无效,因为没有执行。与现有公司是不对称的。

你可以无忧。

如果公司的股东中有你的姓名,则你是股东,如果没有,则你可要求结束合伙,清算,退款。

1、: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情形,没有约定生效条件或时间的一般合同签订后即为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你咨询的实际应该是原来合伙协议是否解除及违约责任的问题。要具体看前后两个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有成立企业名称、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可以视为后者对前者的变更或前者的解除。但如果诉讼建议补充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事项,证明你与对方的合伙协议已经变更或解除。此种法律状态无论诉讼最好明确,避免纠纷。2、后者毁掉只要你手里或工商部门留存,没有什么影响。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一份合伙协议对你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较重,强烈建议你立即找对方明确该合伙协议是否变更或解除,可签订书面协议作废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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