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我在一家餐厅工作,由于有事于一个月前提出辞工。老板非让我找一个人代替我的工作以后才同意我走,不知道该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你只需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义务即可,三十天届满,无论餐厅找到代替你的人与否,都与你无关,不影响你与餐厅的劳动关系终止。
同时还有权得到你已工作期间的工资。
老板非让你找一个人代替你的工作以后才同意放人是违法的。你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理;若因此给你造成损失,还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个月后即可走人。
用快递发辞职报告给他。
一个月满就可以干干净净的走人了。别管他。招聘是单位的责任,而不是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