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追究的是老板的责任还是员工的责任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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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追究的是老板的责任而不是员工的责任,当然如果老板要求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老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那就是员工的责任了。

如果是老板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追究老板的责任,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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