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土地权纠纷诉讼时效多少时间
我于2003年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 当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并与2005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 现在有一个问题:该开发商在出售时 没有向全楼居民特别说明该楼土地使用权是50年 是工业用地 致使我们当做70年的住宅用地来购买了 请问 现在是2010年底 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有效期呢?
你们应当首先看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是商用土地还是居民用地,如果是商用地就是50年。另外有土地证,土地证上也应该有使用年限,如果是50年,那么就属于商业用地,你们想起诉则超过了诉讼时效。相反则还可以起诉,诉讼时效从你们知道之日起计算。
另外,向这种问题,开发商存在明显过错,如果诉讼途径无法继续,那么可以进行信访,或到主管的土地、建设部门投诉。
对方属于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享有撤销权。时效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鉴于你已经在05年就已知晓对方的欺诈事由(因为土地证上已经注明使用年限)但一直未提起诉讼,所以已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