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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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A是一个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其准备成立自己的公司,需要大量的资本金,A准备把手上拥有这个股份公司的股票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利用退股的资金独自设立一家批发有限公司,然后以这个批发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成立一家零售公司。问,A能否通过回购获得资金成立这两家公司?为什么?如果A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其设想的批发公司和零售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违反了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

股东准备自己成立公司明显不是法定理由,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 .

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股东用这笔资金独自设立一家批发有限公司,字面体现独自,有限字样,应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原则,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前面的批发公司可以成立,后面的零售公司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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