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时候工作年限的计算
98年10月进入以家公司工作到2007年11月底,(没有劳动合同)且当时没有给付经济补偿金(其他地方好像没有,但是上海的地方法律是规定了有的)。然后和另外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07年12月到2010年3月31日,仍然被派遣到原来的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
刚才已经回答,再说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是劳动者自己解除合同是没有补偿的,除非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这几种情况劳动者才可以要求补偿金。
你是在98年10月进入这家公司工作到2007年11月底,但由于此后是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的07年12月起到201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尽管仍然在该公司服务,但你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年限从2007年12月起开始计算。
但“如果和现在这家劳务公司非法解除合同”,似乎是指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