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频频截获我公民携带出境中药 涉及濒危物种

王朝健康·作者佚名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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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局提示:携带出境含濒危物种成分的中药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本报讯(记者张洁通讯员孙阁)省林业局日前发出提示,近日,日本、英国、荷兰、印度等国先后截获不少我国公民携带出境的中药,包装上大都声称含有虎骨、犀牛角、熊胆粉、麝香、穿山甲片、石斛、天麻、苁蓉或者白芨等CI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成分。

根据CITES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出境含上述濒危物种成分的中药,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省林业局称,近年来,国际上不断炒作我国的中药问题,西方国家在不断加大对我国邮寄物品和出口中药监管力度的同时,还不断提议将更多的药用物种列入CITES附录或者禁止CITES附录所列物种入药。为了积极应对国际压力,也为防止其他国家误将一般中药视为含濒危物种成分中药予以查处,保护我国公民和公司的利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正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一份含CITES附录所列濒危物种成分中药名录,除置于有关部门网站供出境游客查阅外,还准备提交国内外执法机构作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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