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施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新的法规将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主动召回仍是难题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律师桑立伟5月3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是一个标志,执法是漫长的历程”,整顿食品安全不能单靠一部法律,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仍然待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对此,桑立伟表示,这一召回制度是“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审议通过《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开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于以往的部门规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桑立伟举例说,如果企业不肯主动召回,相关部门很难监管。 >>>详细
专家点评
别把《食品安全法》当万能钥匙
回望数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总是从中能透视到公权不作为的魅影,因此这说明食品安全的乱象由多种原因纠结杂交而成,并非仅仅是法律条文缺失的问题。因此一部基于法理正义的《食品安全法》的落地实施,并不等于它会是打开食品安全乱结的万能钥匙。在食品安全问题滋生的社会土壤尚未清除,在地方政府基于GDP目的的经济保护短视依存,在企业与公权部门权钱交易寻租总能辨见的前提下,对《食品安全法》过于期待过于乐观,有些盲目。因此,只有翻新食品领域的社会土壤,剥离公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百般纠葛,在“有法可依”基础上真正做到“执法必严”,才能期望构建一个食品领域的相对绝对的安全秩序。>>>详细
《食品安全法》如何让我们吃的不“闹心”?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食品的生产经营有特别多的环节和关口。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哪个关口没有把好,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安全问题,影响百姓的生活,扰乱市场的秩序。因此,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的“把关人”如何行动起来,如何解决“九龙治水”的制度难题,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