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起诉SK-Ⅱ产品质量:赔偿撤诉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关于SK-Ⅱ化妆品质量纠纷一案。经多次开庭,因宝洁公司返还了货款840元,张某撤诉,但是仍坚持认为该产品质量有问题。
2007年1月,朝阳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曾在燕莎公司购得品牌为SK-Ⅱ的护肤精美美容产品。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多次出现不适。后得知,2006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出化妆品中含有禁用的铬、钕等物质。其随后要求二被告无条件予以退货,遭到二被告的拒绝。二被告强行要求原告承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否则不予退货。原告不得已与二被告签订了《简易协议书》一份,将剩余产品和购货凭证全部交还给二被告。但二被告仍然拒绝退款,二被告的销售人员还对其进行辱骂。所以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货款168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3月19日,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诉理由为,起诉后宝洁公司已向其返还了货款840元,但张某本人仍坚持认为《简易协议书》中“产品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描述是有误的,该产品质量有问题,之所以签订该协议是因为燕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如果退货就要签订该协议。至此,本案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