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宣传医疗作用医生走穴将受罚
今天,又有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章正式实施。
纳税可获“完税证明”
【现象】个人所得税大多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除非有特别的需要(如出国、在国外开设公司等)而提出申请,否则不会获得完税证明。相当部分市民对自己每月缴纳个税情况并不了解。
【规定】7月1日起,上海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规定: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现象】眼下,一些商家声称其沐浴液等化妆品具有抗菌、抑菌、除菌作用,或在广告中夸大疗效,消费者在使用后发现实际效果并非如此。
【规定】卫生部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
保健品不得夸大其词
【现象】五花八门的保健食品名称,夸大其词的保健食品广告……消费者难辨真伪。
【规定】7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其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亦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办法还将“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消费者可以根据年份代号鉴别产品真假。
医师“走穴”将受罚
【现象】目前,一些大城市大医院有经验的医生常常到民营医院、外地中小医院“走穴”,违反规定接受对方医院的报酬,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
【规定】从7月1日起,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如需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必须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会诊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如果医师私自“走穴”,一经发现将按《执业医师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