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王朝电脑技术·作者佚名  200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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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至2003年,18年间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总量达308487件,增长了20倍,增长速度位居世界榜首。但另一组数字更发人深思,我国拥有的80万条专利,其转化率不足10%,其中非职务发明人的成果更是无人问津。不仅如此,非职务发明人普遍处境困难,他们的成果得不到经济回报,实际是社会科技资源的浪费。

我们从2004年7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论坛以及吉林省和湖南省提供的一组数字可以了解到:吉林省760名专利发明人中有700余位没有从专利中获得过任何经济利益,5000位发明人中有近3500人债台高筑,湖南省20年来登记的专利有5万多件,技术发明人中至少有6000余人手头拮据,4000人因从事发明债台高筑。眼下,发明创造活动已经陷入一个怪圈,从事科研和发明不仅不能致富,反而使他们中的一大部分人因此而贫困,形成一个新的“丐帮”群体。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用科技的力量形成后发优势来追赶发达国家,但是国家和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我国的科技进步。投入不足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投入总量不足,比如在制造业领域,科技的投入不足以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二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回报率低,科技资金浪费很大。第一个矛盾是客观现实,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更显关键。它表明我国科技市场供需矛盾加剧,市场体系不健全,科技资源浪费大,无法形成投入——产出——增值——再投入的有效机制。多年来,由于我们在科技市场制度培育方面的缺陷和认识上的误差,使我国专利技术转让和产业化长期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尽管科研机构要求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但政府 科技部 门感到种种尴尬,一方面每年科研经费投入在加大,另一方面有些科技投入像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因此,如何加快构建国家、企业和民间三方都有积极性的研发和产业化体制是摆在政府和科研机构面前的要事。

一组保守的数据是,我国现有2.8万个科研机构,县以上的专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单位4000多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3509个,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6275个,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70个生产力促进中心,100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00多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0多个民营科技园,还有一大批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技孵化中心。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的科技规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的科技市场交易数目过于庞大而且分散,容易造成拥有科技成果的一方力量太弱,达不到市场转让和交易所需要具备的诸多要素条件。这些条件诸如信息不对称中的欺诈、交易成本难以控制和交易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产业回报无法预期评估和控制等,这些科技成果以外的众多因素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

有报道显示,我国的研发机构20年来登记的专利和评选的科技成果已经达到上千万份,可想而知,参与市场交易和转化的实际成果数目是相当惊人的。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分散各地,造成了科技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找到他们所需要的技术,从而造成了交易市场的混乱和交易市场无组织无政府状态。

由此我们看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交易,并不取决于科技成果本身,而取决于许多科技研发以外的诸多因素。

我国科技成果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可以说是成本问题,但交易自由度常常被忽视。在中国,大量的职务发明人有固定单位,无法实现自由交易,但他们所在单位是否充分利用了“企业组织”这一原理进行交易?这就涉及科研机构作为组织者是否有积极性主动参与市场交易,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科研机构大多数没有这种积极性。那么,市场的实际现状是:研究单位的所有制属性本身缺少市场激励,当面临交易数目庞大的市场混乱局面时,交易的概率更低。在非职务个人市场上,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自由交易度不存在问题,但交易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又制约了交易的成功率。

中国科技市场的交易带有很大的不确切性,首先是交易成本的不确定,这严重阻碍了交易的实现。政府为专利技术登记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归属问题,起到了产权明晰的作用。专利登记虽然保护了知识产权但实际上是市场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条件的结果是除了专利权人,其他人无法参与交易,因此,专利权人必须尽快实现交易和产业化才能通过市场获得回报。专利技术要完成整个交易,让购买的公司最终完成产品上市销售,前后涉及多个环节,专利技术的真伪识别、技术比较、生产设备的投入、市场前景的分析等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交易双方都将前功尽弃。在这个过程中,科技成果转让的一系列不确定性给交易的双方都带来了巨大风险,这些风险个人往往是无法承担的,官僚主义的科研部门则有可能惧怕风险而较少交易,这就造成了把科技成果长期封存而不是主动推向市场的状况。

科技成果交易成本中还包括了一次次的失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无法预见的花费。科技工作者并不是职业经理人和谈判专家,因此,以专利权人个人和科研部门科技研发者拥有的商业知识,要完成整个合同的履行,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阻碍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结症之一是交易成本的制约,而成本制约不在于科技成果本身而在于科技成果以外的市场成本因素。

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原因是政府的角色缺位。成果交易的成功包含数个因素,最基础的当然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用以支持和增加双方交易的遵守。然而,政府的政策行为并没有发挥其应该达到的引导作用。以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为例,我们没有发现这个条例如何改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这样的《条例》只是“给予”了一个我们可以交易的市场。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和产业化属合法范畴,得到了政府的许可。但如前文所述,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者,不会自动实现交易和成果产业化,市场仍然表现出无效率。

十年前国家颁布实施了《科技进步法》,但十年来没有任何人利用这部法律打过一场官司,根本无法处理科技成果转让和交易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纠纷。交易是一个过程,不是一个个单一的环节,在每一项交易中,都很容易发生误解、冲突和不信任。一旦发生纠纷,事后的处理和纠正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每一个都有可能陷入有意无意的陷阱。令人费解的是我们的科技法规几乎都没有处理纠纷的条款。《科技进步法》和许多科技《条例》一样大多是口号式条款,未能解决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市场必定存在的纠纷和诉讼这个根本性问题。

另外一个和政府相关的问题是,政府没有把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聚集成一个交易的市场,严重制约了交易双方寻找交易的机会。但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市场存在着问题,并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上海市专利局于2005年5月成立了“科技超市”,开始组织科技成果朝聚集市场方向发展,这是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尝试,但科技成果转让仍存在许多市场阻碍因素需要不断地克服。

由此可见,市场成本因素和政府缺席两问题的叠加,阻碍了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造成了我国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延缓了我国科技进步和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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