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对企业并购的申报标准作出规定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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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邹声文 张宗堂)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同时规定,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草案还规定,参与集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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