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发文 严禁各地擅自推广移动电视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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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国家广电总局就移动电视的推广问题下发文件,称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之前,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移动电视试验或开展业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暂行技术要求将于近期发布。

广电总局在《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中指出,各地通过广播电视覆盖网可以开展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但相关技术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先进行试验、确定标准后,再进行推广发展。

据悉,广电总局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技术试验的基础上,正组织制定地面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暂行技术要求,并将于近期颁布。

《通知》指出,对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要按照自主创新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体制,制定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由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面向的是流动人群,必须统一技术标准、支持全国漫游、方便用户接收。

广电总局表示,对于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一定要加强管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进行试验或开展业务。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频率规划。

此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广播电视频率、通过卫星或地面无线覆盖网传输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不得擅自停止传送现有正在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而开办数字多媒体广播业务。

此次广电总局所说的移动电视,主要是指各地广电系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手机、PDA、MP3、MP4、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多种小尺寸屏幕便携式终端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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