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布《电子电器法》分步实施时间表
2005年3月24日,德国《电子电器法》正式生效。该法是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转化而成德国法律。根据该法,德国对生产商应承担的义务采取分步实施的原则。
生产商现已承担的义务有:
从2005年8月13日起,生产商应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处理和回收的问题;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只有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EAR基金会)注册的生产商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在业务往来中应书面标注注册号码;
从2005年11月24日起,对于B2C(对私人消费者的)业务,生产商应向EAR基金会提供在破产情况下仍可回收和处理产品的保函,每月向其报告销售数量,并免费向公共垃圾收集站提供和运输回收集装箱;
从2006年3月24日起, 生产商应在产品上以标签形式明确和长久的标明生产商名称和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入市场。B2C产品还应贴注带有垃圾桶图形的标签,以区分回收渠道;
生产商有义务回收废旧电器并按照《德国电子电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B2C产品的生产商将根据EAR基金会的指令,按照市场销售份额回收废旧电器。生产商也可以建立和经营免费回收B2C产品的回收系统;
对于B2B产品,生产商和用户可以协商回收办法(但对于何时投入市场的产品承担回收义务规定不清);
不论B2B还是B2C业务,生产商对回收的废旧电器和电器元件都应重新利用或者按照《电器法》进行处理;
对于回收的废旧电器,生产商必须向EAR基金会报告:从公共回收站回收的B2C数量以及相应产品分类;从别的渠道回收的每种B2C废旧电器;按照产品分类重新使用、材料重新利用以及出口的废旧电器数量;旧电器、及其元件、材料在处理前、处理后以及重新利用前的数量;
生产商承担向私人消费者,向再利用工厂、处理设备和材料再利用工厂通报信息的义务;
生产商将承担的义务:
从2006年4月30日起,生产商应每年按照产品分类向EAR基金会报告投入市场的B2B业务的数量。
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中铅、汞、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或者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该元件的重量的0.1%,镉的含量不得超过所在材料重量的0.01%。个别电器除外。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对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应达到规定的比例。